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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六十七章 社会契约论(3/3)

二:契约自治原准则。当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,契约当事人所依法成立的契约都是有法律效应的。非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的同意,双方不得修改和废除。柴瑞特别提到这个准则就是因为,现在的社会,有权有势之人可以任意的强取豪夺。而这就是为了制约这些强取豪夺。

三:自由准则。百姓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。任何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拦。百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只要成年,无论男女,不论老少、不论名族小不论是否残疾,都可以参政议政。同时还享有言论小出版小集会小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。

四:所有权准则。所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任何人不得强占对方私人财产。而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,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。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,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。同时这一规定也让柴瑞再也不能用分土地来招揽百姓的归顺。现在的剑南道。当此法典颁布之后,任何物,只要是私人之物,无论是谁都不得强行占有。虽然对柴瑞不利,但是却对于整个剑南道的百姓来说,却是最实惠的法律。因为他们的财产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。哪怕是别人拔了他们的一根秧苗。都是违法行为。因为这小小的秧苗就是他们的私人之物,他们毁去,就是践踏法律的行为。秧苗虽可是一样的神圣不可侵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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