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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五〇章 同室操戈(二)(2/3)

地使用权证的《会议纪要》。

唐人杰对这些证据全部予以认可,但他说这些都是特殊历史的产物,并非建房时申请提交,而是后来补办的。正是在补办中,被告有机可趁,才将产权办理到了自己的名下。

法庭辩论开始。

唐人杰站起,向法官点点头,然后扫了对方律师一眼,看那家伙倒有些洋洋得意,心想,等会有你好看的,便开始陈述:“受原告温平、肖美丽的委托,阳城正义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他们的代理人,对于本案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请法庭采纳。我们认为诉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,建房的地为原告购买,建房的施工队是原告所请,建房的建筑材料为原告提供,因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原告的房屋为原始取得,请法庭依法确认。至于被告方说买地的协议上是肖军的签名,而收条上付款人为温平,事实是,我的委托人先付了买地款,而后我之前已经说明,是特殊历史情况下,需要办理房产证,我的委托人请被告肖军与卖地方操办协议手续,而被告趁机把协议签到自己的名下。所以种种证据表明,房屋应为原告所有。法官大人,我的陈述完了,谢谢!”

被告律师和肖军交谈了几句,站起来急促地说:“我方所持的土地证、房产证都是被告的名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不动产以登记为准,因此诉争的房子归被告所有,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”

梅超风说:“请原告律师质证。”

唐人杰不慌不忙地说:“对于被告方的证据,刚才我已经充分说明了,是在特殊情况取得的,我再举个不恰当的例子,这个房子就像原告夫妇生的一个孩子,在办理户口时,被登记在了被告的名下,你能说这孩子是被告的吗?”

唐人杰坐下后,就听见法庭下有笑声传来,大家在窃窃私语,这个比喻的确能说明本案的这种情况,只是这个比喻也确实太逗了,形象而逼真,让人忍俊不禁。

被告律师说:“原告是城镇居民,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他们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,原告还曾经被国土部门进行处罚,原告的土地就算是真实的,也是违法所得。”

唐人杰很快站起来,微微一笑:“被告方刚刚说‘原告还曾经被国土部门进行处罚’,也就是说,被告已经认可房屋是我方所建。刚才我一再强调,诉争房子有其特殊性,根据当年的政策,原告是可以申请买地建房,退一步说,就算原告不具备建房的资格,后来又被处罚,但是该房屋后来又办理了产权证,那么说明当年的违法性在本案中已经没有任何意义。”

一言不慎,全案皆输,被告律师无意中一句话,坐实了房屋的原始性是温平所有,至于房屋的合法性,也被唐人杰轻巧化解,见被告律师脸青面红,气急败坏,被肖军狠狠瞪着,唐人杰意犹未止,稍微停顿了一下,一鼓作气,痛打落水狗。

“本案是先有房子,后来才有的建房审批手续。我还想举刚才那个例子,一对夫妇要生孩子,正常程序是结婚、登记、申请准生证,孩子生下来后拿医院的出生证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去办户口。本案是倒过来了,孩子已经生下来了,为了落户才补办前面所有的手续,也可能不合法,违反计划生育,被罚了款,无论是否违法、户口是先办后办、办在谁的名下、都改变不了孩子是父母的这一事实。被告不能说他拿着户口本,就说孩子是他们生的!”

法庭底下又是一阵笑声,对本案还真是找不出一个更恰当的比喻。

法庭辩论结束,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,双方都不愿意调解。确权案件,非此即彼,是很难调解的,法庭只是履行程序而言。

梅超风宣布休庭,所有的人都退庭,唐人杰在庭审笔录上签字。

梅超风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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